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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鹏] 时间:2025-04-05 13:03:46 来源:大展宏图网 作者:秋天的虫子 点击:158次

全国人大则有权撤销由宪法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裁决。

只有民宪关系之争得以平息,民法与宪法学者才能形成真正的学术合力,以消除笼罩在民法典编纂进程中的种种学术迷雾,进而使民法典编纂成果既合宪,又与中国人的特点相契合,这才应是所有法学人的共同学术目标与现实期望。[31]以此衡诸中国现实,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既需要民主也需要宪政,但在当时的中国,宪政可以远图而非急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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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要探究民法与宪法关系争论的症结,那么分析民法学者法里法外之意就显得极为必要,否则便不会明了这些学者提出这些观点的基本动因。[13]与宪法民法关系之实像相对立的幻象自然就是民法根本说,包括民法至上说、民法宪法平行说以至公私法异质论。此外,在我们这里,权力分散在组成我们社会的众多利益和利益组织间。如果没有新的学术资源与学术策略加入其中,那么第二次民宪关系之争恐怕依然会像第一次论争那样无疾而终,依然会是一场没有实效的学术盛宴与泡沫。但是这样做完全违背了民法的本质。

[4] 既然对权力具有如此之深的憷惕,那么在如何推进中国法治与宪政伟业的手段或路径方面,就必然要选择权利以及权利本位或私法自治,而这种选择在法学上的表达即是民法至上论或民法宪法平行论。对于宪法与民法关系的学理论述,童之伟教授认为张友渔先生的提法在中国法学界很具有代表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法制建设的基础。相对于刑法典以外的刑事法律来说,刑法典也是母法,但这只是相对而言的,如果相对宪法而言,刑法典本身也只是子法,因为刑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

邓小平同志说过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尽管韩非精通逻辑,擅长论辩,可是他这二策却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厉行法治与封建专制是相互排斥、不能并存的。中国实施宪法难度之大,由此可见一斑。为此要逐步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宪法修改问题。

我国从1953年起实行了40年的计划经济,而计划法却始终都没见出台,这正是忽视把国民经济计划纳入法制轨道的明证。第二,旧中国实行的是封建专制制度,皇帝高高在上,朕即国家,君权至上,法从君出,皇帝说的话就是法律,还是效力最高的法律,他出言成法,也可出言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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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至上就是法治国家所要共同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做不到这一点就谈不上什么法治。可见,虽然计划并不排斥法律,但过分强调计划的作用后果只能是削弱和降低法律的作用。执法犯法现象的频繁出现和急剧蔓延,使部分执法者从维宪护法逐步向违宪犯法的方向逆转。基本法律需要配套,宪法更需要配套,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原则性的规定比较多,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与之配套,那执行起来就很困难。

早在16年前,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就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频繁修改不对,当改不改也不好。衡量轻重,秦始皇选择了君权至上封建专制主义道路。4.战争环境下形成的重政策轻法律传统没有及时转变。

活生生的事实告诉我们,只有把民主法制的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民智才能从未开发展到大开,学习游泳必须下水嘛。但是,旧制度的消灭,并不意味着旧思想的肃清,封建思想的残余影响还未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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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国家,人民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至上和宪法至上,正是人民至上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因为宪法和法律都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表现。中国情况复杂,困难很多,在触及许多人利益的问题上,不可冒然行事,需要审慎从事,否则可能影响到政治和社会的稳定。

在宪法实施方面,现行 宪法作了比1954年宪法更为周密的规定,如把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能授予全国人大,把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能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实行领导监督的职权中,增加了纠正法律、法规违宪的内容。所以我们只能从总体上提法律至上,而从具体上则应提宪法至上,因为除了宪法之外,任何一部法律都不能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唯独宪法能。十多年来,与宪法相配套的法律相继出台,但还不完全,如新闻出版、计划生育等等方面的配套法律仍有待制定,这些方面的立法工作应该加强。在邓小平同志主持下制定的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的决议中,把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看成是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有些同志赞同法律要有权威性的提法,但却不同意法律至上的口号。在民主选举中,基层群众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了,多年来被视为忌讳的竞选禁区,也开始被突破。

当年袁世凯已经当上大总统了,还想过过皇帝瘾,以摆脱约法、国会的微弱约束。不仅秦始皇如此,历代帝王也都做了这种选择,因为至高无上的,不受限制的权力是封建帝王身上的通灵宝玉,是万万丢弃不得的。

二是实行封建专制制度。纵观世界各国,人治国家的范围不断缩小,法治国家的范围不断扩大,已实现和正在走向现代化的国家大都选择了法治道路,这绝不是偶然的现象。

有了这个认识,我们党,我们国家才得以转危为安,这是不幸中的大幸。但是,宪法的稳定性与宪法的权威性不一样,后者是绝对的,而前者则只能是相对的。

商品经济发展迟缓,计划经济时间漫长,不能不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负面影响。四、为保证宪法具有最大的权威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执法环境恶化的原因很多,有历史方面的,有现实方面的,有政治方面的,有经济方面的,也有文化和法律方面的。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既要遵循共性的法治规律,又要适应各国的国情差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我国现行宪法为了突出宪法的权威性,在序言部分庄严宣告: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针对有人提出,是法大还是哪级党委大、哪位首长大的问题,彭真同志说,我们的法律是党和国家方针和政策的定型化,它是党领导制定的,它是代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

有个人权力至上就不可能有法律至上,没有法律至上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而没有法治的民主就不是中国所需要的社会主义民主,中国人民所争得的民主制度也就得不到保障,文革10年的惨痛教训就证明了民主与法治是不可分的,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能否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能否使宪法至上的原则得到实现,这是衡量法治和人治的关系是否已经处理好的首要标准,而这个问题只能通过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途径来解决。

二者必居其一,别无其他选择。我们应该通过宪法教育使人民对自身的主人翁地位有所认识,能够划清人民当家作主与当官的为民作主的界限,不能把民主主义与民本主义混为一谈。

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我国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如果有人能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谈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国家权力被随意滥用,公民权利经常受到侵犯,有何民主可言?在文革时期,民主横遭蹂躏,法制备受摧残,出现了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国民党一党专政、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垮台,标志着封建专制制度的彻底完结。我国宪法至上原则难以实现的主要原因有: 1.长期封建专制制度的影响。

江泽民同志所作的党的十五大报告把加强权力的监督问题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上,指出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还强调必须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党法关系是从属于党政关系的,是党政关系的一个方面。

司法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因此,坚决反对政法部门的腐败现象,已成为当前政法战线最为突出和紧迫的任务。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

执行宪法和法律,需要良好、优化的社会大环境,可惜近半个世纪以来,我国的执法环境一直不佳,甚至十分严峻。中国实行封建专制制度,长达两千多年。

(责任编辑:陈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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